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160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饒子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正本1紙。(因發票日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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