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52號聲請人佑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賈淑貞 代理人 葉祥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5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佑訊企業有限│上海商業儲蓄│103年11月25日│2萬5,344元│EB0000000│││公司賈淑貞│銀行東台北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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