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榮亮

被告 廖曉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四項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元【即上訴人主張土地遭占用之面積】;上訴聲明第三項之上訴標的金額為89,250元,是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90,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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