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20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梁文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
年8月6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701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梁文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8月4日上午10時4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刀械乙把,未
扣案)。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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