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7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710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鄭哲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樊家璐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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