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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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燕鉠選任辯護人朱昭勳律師
許明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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