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六二號
上訴人彰化縣 二林鎮儒忠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己○○被上訴人乙○○
庚○○壬○○癸○○丁○○戊○○辛○○甲○○右當事人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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