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重利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重利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三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第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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