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8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昌學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昌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昌學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1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於105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⑴104年度訴字第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
8月、2年8月、2年4月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⑵104年度審簡字第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⑶104年度審易字第31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⑷105年度易字第7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⑴至⑷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⑸105年度聲字第29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2月確定。另因違反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⑹106年度審易字第10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確定;末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⑺106年度簡字第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⑹至⑺所示案件,經本院以⑻106年度聲字第10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27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5年6月15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前揭⑸、⑻所示之刑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0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84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84
2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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