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著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原告農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日陞 原告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日陞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 律師
蔡育霖 律師 阮皇運 律師被告迎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斯聖 被告 張天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蘇三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智慧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徐孝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