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19號原告 鄭鳳英
陳文溪 陳冠霖 陳冠儒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真 律師
陳建至 律師被告 芝妍 皮膚專科診所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廖筱芬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雲 律師
黃雅鈴 律師 郭思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