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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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家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768號、105年度執緝字第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家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卓家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16日11時許│104年2月16日1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3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7號│毒偵字第4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22號│105年度訴緝字第2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8日│105年4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22號│105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判決├────┼──────────┼──────────┼──────────┤││判決│105年05月23日│105年05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9133號(105年度執│第9134號(105年度執││││緝字第1329號)│緝字第1328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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