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小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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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員小字第3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周 裾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小字第3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9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6,572元,及其中新台幣95,005元自民國
9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