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7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郭鳳珠

被告 吳柏旻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77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6月23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張鈞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鈞雅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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