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吳柏旻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77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6月23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張鈞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參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鈞雅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