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30號
上訴人 蔡馨慧 住宜蘭縣○○市○○路00巷00弄0號 蔡佳蓉 住同上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俊葦 即永在房屋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之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自非完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