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原告永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宋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熊益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