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0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0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005號抗告人 陳品 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例如對於行政命令或法規是否牴觸法律而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之見解相互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具體表明抗告理由,自無主張本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可言,依首揭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抗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侯東昇法官江幸垠法官林金本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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