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62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6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
被   告  劉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芝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