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12號
原 告 詹許水砂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
被 告 林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960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85,5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12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405,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60元,尚欠
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9年7月17日上午11時前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