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2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20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莊子賢 律師
被   告  荊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九年
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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