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822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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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當代五合院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822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20日上午9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之大樓管理費(
即被告係店面住戶統收每月管理費新臺幣600元,被告自民
國95年4月起至95年10月止,計欠繳7個月,即4,200元)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管理費收繳月報
表、欠繳管理費明細表、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
證明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