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58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58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19日上午9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貸款申請表暨約定書、代償
暨債權移轉證明書及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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