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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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貳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債權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債權人並執有債務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5年2月13日,到期日98年2月23日,面額為新臺幣135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3.60」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二)債務人於98年2月23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1,242,13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謝宏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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