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告 蔡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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