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臺東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謝清泉 訴訟代理人 顏佳億 被告 阿渡 的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0,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82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7,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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