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簡志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鐘文裕羅小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鐘文裕戶籍設於臺東戶政事務所,債務人羅小珍住居於臺中市大肚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債務人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