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 邱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雲林縣政府、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原告已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請求賠償,並經該署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件。
二、查明被告機關法定代理人有無變更?倘起訴時就被告機關法定代理人之記載錯誤,請具狀更正。倘起訴後始有變更,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請確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有無當事人能力?有無更正必要?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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