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16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楊治宇 、 林彥 均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5月8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6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2年6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