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聲請人 王雅婷 代理人 陳凱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雅婷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該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均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聲請人於101年12月19日陳報因原任職正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有長達半年的無薪假致收入不固定,而更換至華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為20,000元,此有聲請人陳報狀附於本院司執消債更卷內可按。另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部分,以其住所地之高雄市102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1,890元計算,每月尚餘8,110元【計算式:20,000-11,890=8,110】可供清償,惟債務人僅提出每月3,500元之更生方案,顯見聲請人有較高之清償能力卻不願盡力清償。復經本院於102年3月5日發函通知債務人到庭陳述意見,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另提出已盡力清償之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附卷足證。是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可決,而其所提之更生方案亦未達盡力清償之標準,而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