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內湖)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