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三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三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連育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