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7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被繼承人甲○遺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被繼承人被繼承人甲○遺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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