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51號上訴人即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發橡膠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依同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出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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