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地停字第3號聲請人 曾孝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法官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苑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