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93號和解筆錄
原告 景泰 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皓 被告 邱挺瑜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附民字第93號就本院100年易字第126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下午3時45,在本院刑事刑19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廖怡貞書記官林惠齡通譯李嵐馨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景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景皓被告邱挺瑜和解成立內容:
被告應刪除於MOBILE01網站中,被告登載涉及與景泰公司間交易紛爭或對景泰評價相關之文字或文章。(本件和解為兩造於100年3月7日簽訂和解契約書之補充)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景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景皓被告邱挺瑜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19庭
書記官林惠齡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