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大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羅大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