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義澤 選任辯護人 陳佳伶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義澤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義澤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