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423號債權人 曾淑美 債務人 李芳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芳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或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 吳清泉 新台幣1,000,000元之請求依據(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代位權之行使,以保全債權人債權之必要範圍為限度,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顯逾債權人對案外人吳清泉之債權,聲請狀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釋明請求之債權新台幣18,888元部分,是否請求利息?利率為何?
三、債務人李芳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