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消費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3,08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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