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憲義 即嘉義市私立威士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0巷6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