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交簡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5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過失傷害罪,處
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
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1行補充
「乙○○於因酒醉駕車,於民國95年間經本院95年度彰交簡
字第253號判處拘役45日,緩刑2年確定(緩刑宣告業經撤銷
);又於96年間因酒醉駕車,經本院96年度彰交簡字第151
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減刑後,上開有期徒刑減為有
期徒刑1月,於96年9月18日因減刑前已繳納逾易科罰金金額
2分之1,免予執行而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又第6行
記載之「員林」,應更正為「員警」。犯罪事實二、第1行
記載「自彰化市...」,補充為「無駕駛執照且酒醉駕車
,自彰化市...」,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185條之3、第284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1項第6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86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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