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勞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王展星 律師
相 對 人 甲○○即快剪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信義區,而被告營業所在地亦在
台北市松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6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