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裕國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被告日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偉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後於103年4月29日為訴之追加,雖前起訴已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萬6,
147元(原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2萬2,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訴之追加315萬元後,核定為467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332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
3項規定,就超過部分應補徵裁判費3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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