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小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上字第20號上訴人 陳黃麗美 被上訴人大趨勢國際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小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者,苟第一審法院未依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將訴訟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時,應即由上訴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為:當初法拍得標後,等了很久都未通知點交,經詢問承辦書記官表示通知已寄出,無回文,被上訴人之承辦人卻說是書記官未排點交。實際上是承辦人要去法院處理其他事務才順便帶去回文,早已超過15日回文聲請點交。該承辦人辱罵上訴人、破壞書記官名譽,身為上訴人購買法拍屋之委託代表,卻做出損害上訴人權利之事。又去年6月13日執行點交,實際上到7月30日才交屋,中間也是上訴人再請人處理,被上訴人及其承辦人完全沒有處理。而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訂立之契約中約定收取的報酬已違反內政部89年7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8979517號函「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之規定(成交價782,000元整,其百分之六為46,920元整),並且明顯未依契約內容執行,致使上訴人需額外付出時間與金錢另行處理。此一事實已表明被上訴人所任勞務價值已不符合當初所約定報酬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之情形,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詹秀錦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