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元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8月、7月,均經確定,各罪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劉裕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