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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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2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李逸洲 相對人即債務人縱橫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明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欽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