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壹捌公克)沒收銷毀。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56號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所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1718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自民國97年3月27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8月4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8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56號偵查卷第82頁足憑。至前述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71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4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72196號毒品鑑定書l紙附於偵查卷第60頁可稽,足認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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