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0弄3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陸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94年7月初起至94年8月11日下午止,在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住處,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368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第1653號為不起訴確定。惟查扣案之透明晶體1小包(驗餘淨重0.1063公克)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5年8月28日(95)安鑑字第01445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憑,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上揭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3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368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毒偵字第1653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0.1063公克),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電子天秤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鑑驗結果,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5年8月28日(95)安鑑字第01445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足憑,足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