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37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黃靖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 許田 (原名: 許田榮 )之住所地新北市○○區○○街○○巷○○弄○○號,債務人 章家如 之住所地台北市○○區○○○路○號8樓之7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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