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36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柏達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陳柏達之住所地在台中市○區○○路○段00號,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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